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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灵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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