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
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灵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