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CPM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垠,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略)。
被请求人上海意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上海中波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请求人CPM有限公司因“x”轮承租合同燃油纠纷,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存放于被请求人处的“x”轮燃油存量报告等证据材料。同年12月30日,我院向请求人开具调查令。2011年1月12日,请求人以已凭调查令在被请求人处取得相关证据,证据保全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请求人的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撤回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CPM有限公司(x)撤回对被请求人上海意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中波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