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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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勇非法侵入住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8月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2010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X镇X村某室吴某丙住处,撞开门锁后强行入室,意欲行窃时被群众发现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丙、黄某丁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卫民

书记员周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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