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任某丙、任某乙诉吴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乙(任某富),男,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因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任某丙、任某乙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案由:返还彩礼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书生效时,任某丙支付吴某某彩礼款2000元,剩余彩礼款8000元,两月之内付清。

二、任某丙、任某乙放弃要求吴某某返还嫁妆的请求。

三、其他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路庆平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