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乙(任某富),男,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因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任某丙、任某乙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案由:返还彩礼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书生效时,任某丙支付吴某某彩礼款2000元,剩余彩礼款8000元,两月之内付清。
二、任某丙、任某乙放弃要求吴某某返还嫁妆的请求。
三、其他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任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路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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