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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犯滥用职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汉族,大专文化。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群、代理检察员高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邹某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警支队三中队内勤期间,接受上海绿垒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已判刑)的请托,利用其负责保管、发放交警支队三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职务便利,多次擅自将盖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专用章”的空白事故认定书提供给刘某。刘某利用该事故认定书私自填写、编造虚假的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造成本市11家保险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余元。

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邹某主动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刘某已向司法机关退赔了保险诈骗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证言,中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委员会出具的职务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职责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警支队《关于规范使用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事故认定书照片,相关保险理赔单据、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督查室关于邹某违纪所得认定情况,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以及到案情况的说明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将其保管的法律文书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11家保险公司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邹某系自首,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对被告人邹某可免除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宜俊

审判员孙海峰

代理审判员杨培洵

书记员周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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