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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徐某某5000元,双方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诺恩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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