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道支行。
负责人任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天朝,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第三人董某某(又名董某池),男,1952年8月出生。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京开道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董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