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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瑶诉朱某明、王某英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被告王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朱某系夫妻,李某系两人所育之女。两被告系朱某之父母。朱某于2009年9月26日报死亡。本市杨浦区某房屋系朱某与被告朱某、王某共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杨浦区某房屋归原告李某瑶与被告朱某、王某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李某占有十二分之一份额,两被告占有十二分之十一份额;

二、原告李某放弃对被继承人朱某遗产的继承,被告朱某、王某自愿补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20,000元,此款两被告已当庭给付人民币60,000元,余款人民币60,000元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

三、被继承人朱某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两被告承担,与原告李某无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某

审判员毕某

代理审判员杜某

书记员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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