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被告王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朱某系夫妻,李某系两人所育之女。两被告系朱某之父母。朱某于2009年9月26日报死亡。本市杨浦区某房屋系朱某与被告朱某、王某共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杨浦区某房屋归原告李某瑶与被告朱某、王某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李某占有十二分之一份额,两被告占有十二分之十一份额;
二、原告李某放弃对被继承人朱某遗产的继承,被告朱某、王某自愿补偿原告李某人民币120,000元,此款两被告已当庭给付人民币60,000元,余款人民币60,000元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
三、被继承人朱某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两被告承担,与原告李某无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某
审判员毕某
代理审判员杜某
书记员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