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邓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顾某
书记员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