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公司诉被告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支付被告陈某人民币33,000元;
二、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陈某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晓燕
书记员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