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徐XX与被告郭XX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

委托代理人俞杰明,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秀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

原告徐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秀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其与被告系同事,2007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X。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1份。

被告郭XX未具答辩。

基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事,2007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11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郭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苏胜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