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
委托代理人俞杰明,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秀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
原告徐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秀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其与被告系同事,2007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X。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1份。
被告郭XX未具答辩。
基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事,2007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11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郭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