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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23岁。

被告甄某某,男,28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2011年1月28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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