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23岁。
被告甄某某,男,28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2011年1月28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