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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龙,新乡市红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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