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龙,新乡市红旗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