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岳麓谷基地软件大楼X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长沙市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湖南万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原告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桃广、王桂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万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支付原告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x元,滞纳金3250元,税金1500元,共计x元(已付清);
二、原告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财产保全费540元,由被告湖南万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