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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薛某某(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

被告薛某某(莉),女。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莉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麦后,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4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典礼。被告无心和我生活,没有和我过过一次夫妻生活,在我家居住12天就离家出走,直至今日被告始终有家不归。给我经济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在经济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彩礼x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没有领结婚证,于2009年4月份举行结婚典礼,我在原告家住了3个月不是12天,他说没有过过一次夫妻生活不是事实,我在典礼前就在他家住过。我接受原告见面礼5600元,退回600元,抄号x元,后来我说退婚时,我觉得女方退婚,啥都退给他,我共退给他x元,除了上述现金外,还包括买衣服和其他所有的花费。过几天,我又愿意和原告订婚了,原告方通过媒人给我3万元。以前的钱我全部退完了。还有就是典礼时给的1500元端铜盆钱。我总共接他x元,他说的x元不对,我没接他那么多钱。刚结完婚原告就撵我,我再嫁就是二婚,我不同意退给他钱。他家还有我的财产:冰箱一台,被子14条,床单20条,四件套2套,毛毯4条,布鞋22双,鞋垫20双,2个十字绣,风帘一个,脸盆一个,茶壶一个,茶具一套,还有我的衣服。我这些财产折成钱与彩礼折抵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4月份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典礼而同居。原被告在典礼前曾经订立婚约后解除过一次婚约,第一次订婚前所给予被告的彩礼被告已经全部退完。第二次订婚原告共给被告3万元彩礼(被告陈述及媒人康平川作证),典礼时给1500元端铜盆钱(被告陈述)。原告所称其他彩礼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也不予认可。被告现在在原告家中的财产有:尊重牌BCD-185冰箱1台,被子11条,床单2条,雨伞1把,布鞋10双(一双已经穿过),凉鞋2双,运动鞋1双,鞋垫28双,十字绣2个,风帘1个,脸盆1个,茶壶1个,茶具1套(5个茶杯,1个烟缸,1个茶盘),暖壶1个,袄1件,半截袖上衣1件,牛仔裤1条,单褂1件,沙发垫子2个。原被告同居后不久后就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x元,被告只承认有x元,要求以在原告家中的被告的个人财产折抵应退还的彩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第一次退婚的彩礼被告已经全部退还,第二次被告接受原告彩礼共3万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称有其他彩礼,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举行典礼,其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按照民间习俗接受原告的彩礼应当部分退还。典礼时原告给予被告端铜盆钱1500元,视为赠予,不予退还。被告要求以个人财产折抵应退还的彩礼,原告拒绝,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他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x元。

二、被告的财产尊重牌BCD-185冰箱1台,被子11条,床单2条,雨伞1把,布鞋10双(一双已经穿过),凉鞋2双,运动鞋1双,鞋垫28双,十字绣2个,风帘1个,脸盆1个,茶壶1个,茶具1套(5个茶杯,1个烟缸,1个茶盘),暖壶1个,袄1件,半截袖上衣1件,牛仔裤1条,单褂1件,沙发垫子2个归被告薛某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泠雪

审判员:刘庆山

代审判员:刘效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尹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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