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判认定:一、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丁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41元。被告人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蔡子云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