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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住所地:巴东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3。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略),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周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1996年原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雇请原告为其修建房屋综合楼附属工程,同年12月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给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下欠x元,定于1997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同年7月28日被告以工程款未全部到位为由要求缓付下欠款,并给原告立下欠据。尔后原告数十次找被告索要欠款,因被告体制改革、人事变动,至今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工程欠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997年7月28日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出具的欠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的事实。

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辩称,欠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但原告的诉状中并没有明确合同主体。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未与被告形成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只对工程款本金初步认可,但不应承担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中共巴东县委巴发[2001]X号文件。用以证明原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撤并情况。

经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承建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综合楼工程,该公司将场坝、挡土墙等部分附属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了工程施工,但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无力支付原告工程款。随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向仲清与原告、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协商达成了协议,即由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对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出具欠条并支付工程款。同年7月28日,经结算后,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x元的欠条1份,同时欠条载明“从立据之日起体委开始付此款的壹分捌厘的利息”,该欠条加盖了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公章。2001年12月22日中共巴东县委、巴东县人民政府发文“不再保留体育运动委员会、文化局,合并组建文化体育局”。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本息。

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将承建的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综合楼的部分附属工程转包给无任何建筑资质的原告个人施工,应属无效合同,但双方已按约定进行结算并由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无不妥。经原告、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协商达成协议,即由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直接给原告出具欠条,支付原告工程款,由此表明经过原告同意,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将其对原告所负债务转移给了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原告与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上海立信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作为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与原告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催讨时给了被告何种期限的宽展期,也无证据表明被告在原告催收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因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撤销后与其他单位合并组建为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原巴东县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债务应由撤并后的新法人巴东县文化体育局承受。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支付工程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支付原告赵某某工程欠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巴东县文化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周波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略)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略)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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