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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小磊(已判决)等人在许昌市职业技术学院403寝室内,无故对正在睡觉的郭某某拳打脚踢,并用烟头、木棍将郭某某身上多处烫伤、打伤,经法医鉴定,郭某伟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同案犯王小磊供述及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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