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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伙同杜泽坤(已判刑)经预谋后,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东段工地上盗窃建筑用的钢卡子共计188个,经评估被盗钢卡价值131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与他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杰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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