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90年8月出生于(略),中专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墩镇X村二社路口处,在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管正忠相撞肇事,致管正忠及乘员赵某某受伤,被害人管正忠经送张掖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经张掖市交通警察支队甘州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管正忠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管正忠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并已全部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马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车辆造成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属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某玲

审判员李匀

代理审判员谢凝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某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