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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8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丹、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贸易广场夜市摊吃饭时与邻桌的被告人喻某某发生口角,喻某某持啤酒瓶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喻某某亲属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x元,李某某对喻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该事实有被害人出具的书面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已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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