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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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典策(略)事务所(略)。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张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梁(略)事务所(略)邢曙兵,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低速普通货车,沿开封市东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新建五号路与东京大道交叉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2010年9月4日17时到事故大队投案。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检验鉴定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在1年零6个月至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之间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弃车逃逸,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肇事后逃逸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在肇事后及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在急救人员到现场后,为筹钱而离开现场,次日即携款到交警部门投案,其受雇于车主赵某某,其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认罪态度好,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其本人家庭经济困难,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x正宇牌低速普通货车,沿开封市东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新建五号路与东京大道交叉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开封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六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2010年9月4日17时到交警事故大队投案。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裁定准许其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驾驶装砖头的货车与一名骑电动车的老人相撞,致老人受伤,后拨打122和120后离开现场,次日携款到交警部门投案的经过;开封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明原始现场情况;称重记录,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货车超载3158%,属严重超载;交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和开封市急救中心调度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朱某某肇事后拨打120和110报警的情况;交警第六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张某系创伤失血性休克导致的死亡;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的驾驶资格,及主动投案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案发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情节,本院不予从轻处罚。被害人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属于肇事后逃逸的意见,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征

审判员曾新

审判员校功权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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