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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乙与肖某丙、肖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肖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曾某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丙,又名肖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乙与被告肖某丙、肖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乙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乙负担。

审判长周玉英

审判员杨鲜明

审判员黄某玲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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