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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23岁。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0年1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行政拘留9天,201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开封市公安局第一分局转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顺河区X路物资局家属楼X号楼西单元X楼的家中,与前来索要出租车维修费的被害人张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某某朝被害人张X脸部打了几巴掌,造成张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张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被害人张X陈述;证人马XX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处照片;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康刘伟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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