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某某,又名申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申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初,被告人申某某听说“出租车营运权八年后收回国有”的消息后,不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反映解决,而是纠集同行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等人两次聚会预谋,策划3月15日全市出租车停运罢工,到商丘市运管处聚众闹事,同时为使更多的出租车司机参与,申某某等人采取在车载电台呼喊、收取费用、印制张贴散发传单、指示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帖、大肆煽动、教唆出租车司机罢工。2010年3月15日、16日、17日,出租车司机罗XX、张一X、殷XX、李XX、张二X、郭XX、奚X、刘XX、程XX、牛XX、何X、崔XX等人在申某某等人的鼓动下,积极参与罢运行动,部分出租车司机还对正常营运的出租车司机进行拦截、辱骂、殴打,甚至砸车,致使市区出租车停运五天,多辆出租车被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政治影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2010年2月份,我在车载电台收听到商丘市运管处王XX的讲话,称商丘已出台新的出租车管理办法,其中有八年后营运权被收回、买卖出租车交易费收百分之二十等条款。司机们纷纷议论,认为20多万买的车八年连本都拉不回来,觉得不合理,想向市领导反映,我让一女司机写好材料,修改后递上去,几天后市里没反应。此事一直在车载电台上讨论,都说3月15日那天不跑车了,有的说要不跑都不跑,这是大家的事,谁跑谁是孬种等等,我也在车载电台上喊了,大家都愿意在3月15日到市运管处停运罢工,向政府施压。3月份的一天中午,乔某某在电台上喊去吃饭,我和王某某、乔某某、韩某某四人在吃饭中间商议对策,为了不让不利于出租车司机的条款执行,我首先提出印制传单散发,让司机们都知道此事,三人均同意,我将原先的材料又改了一下,最后又加上3月15日早上8点半到市运管处讨个公道,落款是全体出租车司机,让乔某某印制一千份;两天后,我自己又印一千份红色传单,韩某某又印一部分白色传单,这些传单都被发出去了,有的被贴在加气站。过了没几天,我在电台上喊他们去吃饭,到场的有王某某、乔某某、韩某某等人,我们还是讨论经营权的事,韩某某拿出从网上下载的郑州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和商丘的出租车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准备印制传单和制作条幅号召出租车司机大罢工,后我在电台上喊又印了一千份传单,司机们说大家的事大家要出钱,不让我个人出钱,我让王某某收白班司机的钱,苏某某收夜班司机的钱,一共收120元。3月13日,我在火车南站碰到张五X说到罢工的事,我让张五X去凯四街制作一红一白横幅,上面写着维护出租车合法权益和坚决废除出租车的不平等条约。3月15日上午,我拿到横幅后,坐苏某某的出租车到市运管处,已有三四百名司机在那聚集,我看到很多人拦营运的出租车。不久,处长王XX讲话,罢运的司机都起哄。中午12点左右,有几个女司机询问横幅在哪,我找苏某某拿横幅,是一个腿有点瘸的胖女人拿回的横幅,没想到拿到横幅后,有人呼喊游行,几万名出租车司机就打着横幅沿着平原路向北游行,当时的局面我也控制不住,到新师范学院时被公安民警制止了,罢工停运持续三天,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17日我看事情闹大了,公安局抓了好多闹事的司机,就回砀山老家了,为制造舆论压力,让公安局尽早释放被抓的司机,我指示我侄子申XX在网上发帖。3月15日前后我在车载电台谈论罢工时说过,要罢工都罢工,都不跑,谁跑就骂谁,谁跑就拦谁,没有让砸车,出现砸车、跺车是个别司机的行为,不是我能控制的。

2、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3、被害人曹X、李一X、殷二X、付X、闫XX、张三X、李二X、周XX、李二X、王XX、张四X的证言。在2010年3月15日停运期间,其正拉着客人,在路口被一群人拦截,他们将乘客从车上拽下,砸车、跺车,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阻止正常营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证人丁X、崔XX的证言。2010年3月上旬,几个开出租车的司机曾在其店内两次印制红色16K纸的传单2000份。

5、证人张五X、周二X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15日的前二、三天,申某某在火车南站找到张五X,通过其亲戚周二X做了一红一白两个条幅。

6、证人罗XX、殷XX、李XX、张一X、张二X、郭XX、李XX、奚X、程XX、牛XX、何X、吕XX、武XX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了罢工停运事件,并到市运管处聚会、参加示威游行、参加拦截营运车辆等行为。这些与证人朱XX、李XX、熊XX、王XX的证言相互印证。

7、证人陈X、李XX、孙XX、潘XX、朱XX、陈XX的证言。其参加了罢工的聚会,但不清楚罢运的组织者。

8、证人李XX、周XX、李XX、韩XX、郝XX、杨XX、杨XX、杨XX、谢XX、杨XX、王XX、李X、高XX等人的证言。出租车罢运时,有人砸车、跺车,其因此不敢正常营运。

9、证人周XX、林X、杨XX、陈X、高X、焦X、赵X、侯X、张XX、王XX、卢X、何X、高X、李X、孙XX、付XX的证言。出租车罢运对其出行造成很大不便。

10、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鉴定结论、传单等书证。

原审认为,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为首的出租车司机因对商丘市运管处新出台的出租车管理办法不满,采取集体罢运的方式向政府施压,扰乱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主动策划并积极参加罢工,印发传单,在车载电台上呼喊,为煽动罢工造势,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对其宣告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乔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原审被告人申某某上诉称:其认罪悔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悔罪书,其妻子郭燕玲也向本院写了一份帮助监督申某某遵纪守法的保证书。其它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为首的出租车司机因对商丘市运管处新出台的出租车管理办法不满,采取集体罢运的方式向政府施压,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系首要分子。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申某某认罪悔罪,其妻子郭燕玲也向本院写了一份愿意帮助、监督申某某改过自新、遵纪守法的保证书。鉴于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是在维权没得到有关部门及时答复的情况下采取了集会、散发传单、在电台上呼喊等过激行为,这有别于其它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行为,并且事态已得到及时有效控制。鉴于上诉人申某某已真诚悔罪,其家属自愿监督其改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申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申某某要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王某某、乔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乔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韩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申某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申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龚延华

代理审判员程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建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