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邵阳市大祥区梅子井经贸学校X栋X号。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路X号。
原告许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竹篙塘居委会秀丰中学。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住绥宁县X镇红岩居委会。
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武冈市荆竹铺荆竹学区集体宿舍。
原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松坡居委会五组。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曾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向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村老屋组。
原告邓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杨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街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乡X村X组
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路X号。
原告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X号。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江口学区。
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略)。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街X号。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路X号。
原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村上马某。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邵阳县X镇X路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街X号。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湖南省绥宁县X镇X村向某组。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欧阳冬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洞口县X镇X街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
住洞口县X镇X街X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李某某,男,1943年6月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诉讼代表人戴某丙、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其基本情况前面已表述。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洞口县翠园实验学校,所在地洞口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某凡,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男,1966年8月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丙等80人与被告邵阳市洞口县翠园实验学校及被告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原告人数多,共同诉讼既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也不利于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戴某丙等80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国
审判员黄某玲
人民陪审员邓某文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