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大安工业园区X村人,河南省水利厅水文地(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杜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被告杜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夏某某上诉称:不应当确定汝州就是杜某某的常住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的住所地在汝州市,其于2008年1月至今一直在汝州市居住,此有上诉人夏某某在其上诉状中的陈诉和多份证言可以资证。本案依法应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张予乐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