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各收取林X、赵x元,分别为二人伪造假机动车驾驶证各一本。2010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自己伪造假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和假身份证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X、赵XX等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