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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费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开封市高新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费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锡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2008年4月15日协议离婚,2008年6月23日复婚,2009年9月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家俱归被告所有,儿子归原告抚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买房一套,其所有贷款及一切费某均有原告支出。由于贷款人是被告,所以2010年6月28日办理房产证时仍是被告。现双方已离婚,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配合,要求确认位于本市大王屯西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费某某自愿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2008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男方,家俱归女方,儿子10岁归男方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于2008年4月23日与薛灿辉在金明区民政局进行了进行了结婚登记。2008年6月23日原、被告在开封县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2008年9月开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的名义于2006年6月4日购买本市大王屯西苑小区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81.77平方米,证号:汴房地产权证第x号),后于2010年6月28日才办理房产权证,文书登记用名为费某某。期间,2008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明一份,明确表示“房子归张某某所有,我绝对不要”。由于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被告不予配合,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文书、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且被告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表示房子归原告所有,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本市大王屯西苑小区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费某某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锡忠

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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