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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现年39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分管的商丘市睢阳区X镇顺南、顺西两个台区内,用调快居民电能表的方式,多收取93户居民的电费共计x元。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史××、崔××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农村统管电工,分管睢阳区X镇顺南、顺西两个台区。2007年10月,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为农村用电户更换电子式电能表,被告人李某某将所辖区域内的电能表从供电公司领取后,利用连接短路电阻的方式将93户居民的电能表调快,至2010年5月,共多收取93户居民的电费共计x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将所涉赃款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1994年起在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任农村统管电工,所管辖的台区总共有九个,但是由自己管理的只有顺南、顺西两个台区,共有300多户人家。郊区供电公司是在2007年9月开始给农村用电户更换电子式电能表,从供电所领到新电表,在统一安装前就把电表调快了。共调快330余块电表,将每块电表调快30%左右。每月多收电费1500余元,自2007年9月至10月安装以来,从中多收取电户的电费大概有5万元左右。

2、证人史××(商丘郊区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明,李某某是商丘郊区供电公司冯桥供电所的农电工,负责顺北等九个台区的抄表收费工作。2010年5月11日,有群众向商丘市技术监督局举报,经查发现李某某所管辖的顺西、顺南台区内更换下的420块电能表检查,有408块电能表封印被改动,计量室随意抽检了其中96块,其中93块严重失准走快,经核算,此93块多收电费x元。另312块没有检定,已被商丘市技术监督局及郊区供电公司销毁。

3、证人崔××(商丘郊区供电公司冯桥供电所所长)证言,李某某是冯桥供电所农电工,负责李某镇境内的九个台区X路管理及收缴电费工作,他安装的电度表都是从商丘郊区供电公司计量室领取的,2010年5月11日,李某快电表的事案发后,询问李某某时,李某调快了300多块电表,现在已将李某某负责台区内的800多块电表都换了,具体被李某某调快多少块,不清楚。

4、河南省供电公司商丘供电公司电能计量中心鉴定及供电公司证明等书证证明与史××证言相吻合。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余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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