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无业,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无业,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运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5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曹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调解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夫妻关系长期不睦,责任在原告,既然原坚持离婚。被告也无异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曹某由原告曹某某抚养,其抚育费用自理。被告陈某某有探望其子曹某的权利,原告曹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共同财产:彩电一台、电冰箱一台、液化气灶具一套和被告陈某某的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此外原告曹某某补偿被告陈某某1500元(已当庭兑现)。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曹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郭运连
二○○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许伟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居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居民,中专文化,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运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伍某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已经协商离婚,故请求法院准许。被告唐某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被告同意原告所协商的意见办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唐某英离婚。
二、婚生女伍某雅由原告伍某某抚养,抚育费用自理。被告唐某有探望其女伍某雅的权利,原告伍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共同财产:座落在常宁市X镇X路X栋X单元X号住房一套及屋内财产原、被告均自愿赠与其女伍某雅所有。
四、共同存款4000元归原告伍某某所有,共同所欠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金铜公司债务4900元,由原告伍某某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伍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郭运连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