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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郑州黄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X号三江大厦五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鹏,北京惠城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增辉,北京惠城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路北五环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郑州黄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五环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郑州黄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17日,天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弘业公司、黄某园林公司未履行先行向天运公司移交全部合法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且补开发票的义务,天运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二、天运公司已多支付工程款x.75元。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黄某园林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参与本案诉讼。四、天运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要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弘业公司辩称,一、其已履行了向天运公司移交全部合法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义务、因本案已起诉到法院,对方拒收相关材料。关于补开发票,只要天运公司付款,弘业公司随时补开发票。二、天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三、天运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天运公司的申请。

被申请人黄某园林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天运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9月5日,天运公司、弘业公司、黄某园林公司三方在郑州市清欠办主持下虽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造成该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原因是天运公司以弘业公司、黄某园林公司已就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为由拒绝接受该工程有关资料。因此,天运公司以弘业公司、黄某园林公司未向其移交工程的有关资料和补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天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工程款,故其称多支付工程款x.75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黄某园林公司作为本案争议工程10、X号楼的前期施工人,与本案争议具有一定关联关系,其参与本案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同意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天运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其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天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某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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