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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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罗某丙专利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某斯德哥尔摩。

授权代表尼尔斯•迈克尔•艾吉•特雷肖夫,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桢,北京汉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罗某丙。

委托代理人郑立柱,金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丁。

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利森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罗某丙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利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桢、王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左某、张某乙,第三人罗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郑立柱、罗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0月27日,第三人罗某丙针对原告艾利森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在自动重复请求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的第x.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9年12月11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为:

1.法律依据

罗某丙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15、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审当庭依职权对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同样由于缺乏独立权利要求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因此,以下将对权利要求1-4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采用一种方法来构造S-PDU,该S-PDU可以有效地说明错误的D-PDU(将上述问题换作一般性描述就是确定如何在一个S-PDU消息中有效地表示一组M个数字中N个数字的任意分布的状态,即发送的D-PDU数据中的出错序列号的分布性质),这种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缩短ARQ协议中S-PDU的长度(也就是使其反馈响应最小),如果不可能将所有的潜在序列号放进单独一个S-PDU中的话,则要使长度有限的该S-PDU中序列号的个数最多。(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5-21行)。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根据出错的D-PDU采用不同的机制来说明错误的D-PDU以及构造S-PDU(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27行),要求使构造的S-PDU按照某种判据使系统性能最佳,上述判据之一是使S-PDU的长度最小,判据之二是使长度有限的S-PDU中包括的序列号个数最多。

由于实际环境下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D-PDU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出错情况(即罗某丙所说的差错性质),本专利就是要针对各种D-PDU差错分布性质采用合理的组合方式构造一种合适的S-PDU,使其按照某种判据使系统性能最佳,尤其是在保证指出D-PDU的所有出错序列号的情况下使S-PDU的长度最小。必须在构造S-PDU消息字段的时候选择用哪种方式来标识出错的序列号,例如,确定在标识哪些出错序列号的时候采用位图方法,在哪些时候需要采用清单方法,进一步来说,以清单方式为例,还需要根据差错的分布情况确定采用具体列出出错序列号的方式,还是列出起始出错序列号和出错序列号长度的方式等。对于每一种D-PDU数据传输差错分布情况,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组合方式来构造反馈响应S-PDU,而构造的反馈响应S-PDU长度会由于组合方式的不同而变化,如果选择的组合方式不是最优化的,则会导致最终生成的S-PDU长度不是最小,从而使反馈响应不是最小。也就是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是随便构造一个反馈响应消息字段,而是通过合理的组合方式构造出最短的消息字段,其可以使反馈响应最小。本专利实施例部分通过图9-13具体说明了五种D-PDU数据差错分布情况下,采用五种不同的组合方式具体构造S-PDU。基于上述分析,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方案主要在于合理选择组合方式来构造消息字段,因此,基于每次不同的D-PDU的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S-PDU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是本专利区别于其背景技术中所述的技术方案并保证其在ARQ协议中反馈响应S-PDU长度最小的必要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其中主要在于构造一个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但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该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和内容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字段,上述构成消息字段的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仅仅表示字段的类型。并未基于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清单方式,什么情形下选择位图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形下选择其组合方式等)。由于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性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笼统地描述消息字段的构成字段类型,而没有根据不同的差错分布性质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构造该消息字段,即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保证其构造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即不能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其中主要在于构造一个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但权利要求15中仅记载了该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长度字段、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跟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相应的一个相关联。并未基于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例如在什么情况下选择清单方式,什么情形下选择位图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形下选择其组合方式等)。由于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性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缺乏根据不同的差错分布性质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构造该消息字段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保证其构造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即不能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5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类似地,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其中主要在于构造一个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但权利要求25中仅记载了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至少一个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多个错误的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都跟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一个相关联。权利要求25并未基于每次不同的差错分布情况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方式。由于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情况,而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缺乏根据不同的差错分布性质选择不同的组合方式构造该消息字段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保证其构造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即不能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25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当庭还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克服这些缺陷进行了依职权审查,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5由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被无效时,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14、16-24、26-44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对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4、16-24、25-4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记载基于每次不同的D-PDU的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14、16-24、25-44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在ARQ协议中传输的D-PDU数据出错分布情况不断变化的情形下,构造出长度最短的消息字段使反馈响应最小。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5、25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4、16-24、25-44也不能克服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故权利要求2-14、16-24、25-4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针对艾利森公司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中关于缺乏“基于差错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消息字段的方式”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其总结为如下几点:

艾利森公司认为:①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断言各种“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合适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ARQ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5中概括,已经记载了所有必要技术特征。②本发明所述的最小是表示长度最小,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是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本发明不强调如何选择,对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有不同的协议适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协议作出选择。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①“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借助证据证明,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独立权利要求1、15、25中概括的方法中,仅列举了反馈响应消息字段的字段类型构成,并没有具体的构成方法,而对于具有这样字段类型的反馈响应消息字段可以用不同的组合方法构成不同的消息字段,这些消息字段的长度会由于构成方法不同而不同,这就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15、25的技术方案不能保证所构成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不能实现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②专利复审委员会也认为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因为S-PDU就是反馈的消息字段,这个字段的长度最小才能使反馈响应最小。但是从本专利说明书可见,在ARQ协议中两个实体之间的数据(D-PDU)传输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差错分布情况,对于不同的差错分布情况选择不同方式的构造S-PDU,采用不同的组合方式就会产生长度不同的S-PDU,例如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表1第4行的情况,如果采用清单的方式构造的消息字段S-PDU的长度就会比用位图的方式构造的消息字段S-PDU的长度要长很多,因此,如何选择构造作为反馈响应的消息字段的方式是本专利的发明技术方案的重点所在,而构造的方式从根本来看是根据差错分布的情况,因此为了解决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的技术问题,必须根据差错分布性质选择构造反馈响应消息字段的具体组合方式,这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不论在哪种协议下,都存在清单方式和位图方式等多种构造反馈响应消息字段S-PDU的方式,因此为了使反馈响应最小,都不能随便采用一种的方式构造消息字段,而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差错分布性质来选择具体的构造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15、25均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14、16-24、26-44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4应该被宣告全部无效的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罗某丙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原告艾利森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全面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和25,忽略分析除消息字段构成方式之外的其它技术特征,从而得出独立权利要求1、15和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错误。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减小所构成的反馈响应S-PDU的大小,而不是使构成的反馈响应S-PDU的大小达到物理意义上的最小。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分析的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步骤,响应步骤,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有关构成消息字段的方式,权利要求1能够依据接收的错误数据构成相应的反馈消息字段,并且所构成反馈的消息字段的长度小于采用静态方式的现有技术所构成的消息字段,从而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使S-PDU反馈响应最小,即减小S-PDU反馈响应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实现发明目的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消息字段的组合方式与接收的D-PDU的错误分布并不一定是完全固定的,而是可以基于一些基本的S-PDU构成格式,采用不同的组合方式来组合这些基本构成格式来反馈错误接收的D-PDU。由于错误分布状况的多样性,不可能采用完全一一对应的方式来实现本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决定中认定有几种数据差错分布就采用五种不同的组合方式构造S-PDU的理解是错误的。这也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正确地认定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原因之一。独立权利要求15、25分别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除了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进一步包含了其它技术特征。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具备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25也具备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第x号决定中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而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保证其构造的消息字段长度最短,即不能实现使反馈响应最小的目的,也就是说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述判断符合《审查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和响应所述接收步骤”这一技术特征并未限定根据差错的分布情况来构成反馈响应S-PDU,因此该权利要求并没有将其保护范围限定在根据差错分布情况来构造反馈响应S-PDU,当然也无法解决本专利提出的使反馈响应S-PDU最小的技术问题。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仅仅笼统描述消息字段(S-PDU)的构成字段类型,然而仅有字段类型,没有具体的组合方式,也并不能解决在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技术问题。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罗某丙陈述意见称: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本发明旨在实现的技术效果“它能够用来最大程度地缩短ARQ协议中S-PDU的长度……它能够用来使长度有限的S-PDU中序列号的个数最多”,以及本发明的优点“本发明的另外一个重要技术优点是能够使协议系统开销最小”,“本发明的再一个技术优点是能够使优选择性重复的ARQ协议的反馈响应次数最少”。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指明“最小”具有特定的含义,该术语就应该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即绝对意义上的最小。艾利森公司将本专利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从“最小”偷换为“减小”是完全错误的。根据艾利森公司的陈述,根据差错分布选择适合的构成类型也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无效决定符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驳回艾利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在自动重复请求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的方法”的第x.X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4月7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4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2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响应所述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一个消息字段,所述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和内容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字段。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消息字段包括一个位图消息。

3.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包括一个序列号,说明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错误的第一数据单元。

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包括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任意序列号。

5.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所述内容字段的长度值。

6.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内容字段包括一个位图。

7.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包括多个含有用户数据的ARQ协议单元。

8.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第二数据单元包括与丢失的或者错误的第一数据单元有关的信息。

9.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长度字段的长度等于零,并且使用预先确定的位图长度。

10.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说明位图中的一个最终序列号。

11.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零值。

1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序列号字段的长度等于0。

13.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至少一个被用于搭载所述消息字段。

1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的ARQ协议包括一个选择性地重复的ARQ协议。

15.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响应所述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一个消息字段,这个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长度字段、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跟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相应的一个相关联。

16.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消息字段包括一个清单消息。

17.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值等于0。

18.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0值。

19.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奇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是一个应答。

20.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偶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不是一个应答。

21.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包括多个含有用户数据的ARQ协议单元。

22.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第二数据单元包括与丢失的或者错误的所述第一数据单元有关的信息。

23.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至少一个被用于搭载所述消息字段。

24.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的ARQ协议包括一个选择性地重复的ARQ协议。

25.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

响应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多个消息字段,所述多个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至少一个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多个错误的序列号字段、和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字段中的每一个都跟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中的一个相关联。

26.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消息字段还包括一个应答消息。

27.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消息字段中的最后一个包括,没有被所述第二个数据单元中所有其它的多个消息字段表明为错误的所有序列号的一个应答。

28.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消息字段还包括一个没有更多消息。

29.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消息字段包括一个位图消息。

30.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包括一个序列号,说明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一个错误的第一数据单元。

31.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所述内容字段的一个长度值。

32.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内容字段包括一个位图。

33.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包括多个含有用户数据的ARQ协议单元。

34.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第二个数据单元包括与丢失或者错误的所述第一数据单元有关的信息。

35.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长度字段的长度等于零,并且一个预先确定的位图长度被使用。

36.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说明位图中的最后一个序列号。

37.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0值。

38.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序列号字段长度等于零。

39.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多个消息包括一个清单消息。

40.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错误序列号长度字段的至少一个值等于0。

41.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奇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是一个应答。

42.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长度字段包括一个偶数值,说明最后一个序列号不是一个应答。

43.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的ARQ协议包括一个选择性地重复的ARQ协议。

44.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中的至少一个被用于搭载所述多个消息字段。”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的发明背景部分,介绍了现有的自动重复请求(ARQ)协议中包括两个互相通信的对等实体,在这两个对等实体之间传输的信息单元(PDU)特别包括:用户数据和至少一个序列号的数据-PDU(D-PDU),和进行差错控制/恢复所需要的控制数据的状态-PDU(S-PDU)(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至第2页第14行)。现有技术主要用两种方法对S-PDU中的序列号进行编码,一种方法是用要重新发送的一个序列号清单,第二种方法是用一个位图来代表要重新发送序列号(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9行)。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在于上述两种方法对于高效率地为差错情形构建很小的S-PDU都有问题,清单的长度并不很依赖于错误D-PDU的个数,而是很大程度地依赖于所用窗口内差错的分布(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4行)。按照本发明的第一个实施方案,提供了在ARQ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其中可以用不同的机制来说明错误的D-PDU并且构造S-PDU。构造起S-PDU以便按照特定的判据使性能最优化。这样判据之一是使S-PDU的长度最小,判据之二是使长度有限的S-PDU中包括的序列号的个数最多(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1行至第7页第4行)。

2008年10月15日,罗某丙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4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的“响应所述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一个消息字段”、“第二个数据单元”、“内容字段”含义不清楚。3、本专利权利要求1-4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15、2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要做到使“反馈响应”最小,必须要依据差错的分布和/或数量来选择图4-6甚至图8中的一种情形来执行差错控制,当差错分布和/或数量变化较大时,前次使用图4所示的方案能够使得反馈响应最小,下次也许就要使用图6所示的方案才能使反馈响应最小,而权利要求1、15、25中任一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无法做到在任何时候使“反馈响应最小”,因此缺少基于差错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消息字段的方式这一必要技术特征。5、本专利权利要求1、2、4-9、12、14-16、19、21、22、24、25、29、31-35、38、39、41、4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且基于其不具备新颖性所以也不具备创造性。6、本专利权利要求3、13、15、17、23、30、44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此,罗某丙提交了欧洲专利局针对本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申请x.2-2415做出的审查意见及译文、欧洲专利局针对本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申请x.2-2415作出的驳回决定及译文等公证书原件。

2009年1月12日,艾利森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罗某丙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1、本专利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①说明书第7页第4段只是描述了当使用位图时,在所构造的S-PDU中包括的序列号可以指示来自序列号集合中的任意(不是必须为第一个)错误D-PDU的序列号。如果序列号不是第一个错误的D-PDU,则位图包含在所构造的S-PDU中包括的序列号的状态(0或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对这种情况构造位图是简单的过程;②关于说明书第5页第1段背景技术部分的理解,艾利森公司的LIST方法和现有的LIST方法没有被结合,表1中说明了LIST的长度取决于错误的分布而不是取决于错误的数量;2、本专利权利要求1-44清楚、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4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罗某丙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断言各种“必要技术特征”是不合适的,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ARQ协议中使反馈响应最小,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已经在独立权利要求1、15、25中概括,已经记载了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4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5、罗某丙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参考了欧洲专利局对本专利的对应欧洲专利申请做出的审查意见,但是EPO审查员是基于将类型标识符字段错误地解释为PDU的类型或格式而不是将其解释为在S-PDU中使用的编码类型,以表示错误接收的D-PDU的序列号。基于上述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44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且本专利在PCT国际阶段期间已经由国际初审单位,以及美国专利局等多国专利局授予了相同的专利权。

2009年2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罗某丙补充提交了ITU-T于1994年7月颁布的x协议及译文、ETSI于1998年11月颁布的x.2.0-x协议及译文、经公证的《计算机网络》(第三版)及《计算机网络原理与网络技术》的相关页。

罗某丙认为由于差错分布是必然变化的,不同差错的分布应当对应不同的字段构建方式,才能够使得反馈响应最小,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基于差错性质来选择具体构造消息字段的方式”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25也具有类似的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还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克服这些缺陷进行了审查。罗某丙认为即使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仍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艾利森公司认为本专利所述的最小是表示长度最小,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是S-PDU的长度尽可能小,不强调如何选择,对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有不同的协议适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协议作出选择。

艾利森公司还提交了补充意见:罗某丙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附录1中构造的4种错误序列情况下的比特列表,即图A1-图A4,不能说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没有任何内容提到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罗某丙在附录2中提到的不知如何构造位图的问题已经在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4段充分公开了;另外,罗某丙在口头审理时引入了公知常识作为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而其在无效请求中仅以说明书背景内容作为证据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其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9年12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本案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消息字段的构成包含如下7种类型:1、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2、类型标识符字段+长度字段;3、类型标识符字段+内容字段;4、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5、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内容字段;6、类型标识符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7、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艾利森公司确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15、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其不再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14、16-24、25-4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D-PDU不同的数据差错分布情况,采用不同的合理的组合方式具体构造S-PDU,来实现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名称为“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一种方法”,但其所述的方法步骤却仅仅笼统地描述为“通过一条通信链路发送多个第一数据单元;接收所述多个第一数据单元;和响应所述接收步骤,为第二个数据单元构造一个消息字段,所述消息字段包括一个类型标识符字段,以及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和内容字段中的至少一个字段”,并未明确记载如何选择并确定实现反馈响应最小的消息字段的具体构成类型。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消息字段的构成包含如下7种类型:1、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2、类型标识符字段+长度字段;3、类型标识符字段+内容字段;4、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5、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内容字段;6、类型标识符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7、类型标识符字段+序列号字段+长度字段+内容字段。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根据差错分布的情况选择7种消息字段的构成类型中能够使ARQ协议中反馈响应最小的具体构成类型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是基于差错分布的情况来选择并确定7种消息字段的构成类型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消息字段的具体构成类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15、25作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均记载了消息字段的构成类型,但并未记载如何选择并确定其所限定的消息字段的构成类型中反馈响应最小的消息字段的具体构成类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25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15、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艾利森公司不再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14、16-24、25-4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本院不再逐一评述。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艾利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罗某丙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严哲

人民陪审员旭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宾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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