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郜某某与安阳豫北制药厂破产案件管理人、郭某某、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豫北制药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X号。

负责人耿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郜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豫北制药厂破产案件管理人、郭某某、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驳回起诉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曾在2009年就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郜某某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本案中原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有违法律规定,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郜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郜某某诉请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纠纷。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驳回起诉欠妥,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