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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戴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路南门商场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戴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调解员林某顺、林某城对本案进行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某某自愿赔偿原告洪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款已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洪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318元(款限2010年3月30日之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洪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连森妹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林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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