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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荥阳市X村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移动广三027线杆处时与站立在路上的张XX相撞,造成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7月22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9月2日,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201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

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已赔偿其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领款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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