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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余某某、郑小珍、张某某与芷江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小珍(又名郑某珍)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芷江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黄某乙、余某某、郑小珍、张某某与芷江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乙、余某某、郑小珍、张某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芷江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届期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作出裁定,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黄某乙、余某某、郑小珍、张某某与芷江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蔡某满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吴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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