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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到期后其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某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廖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唐明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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