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到期后其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某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廖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唐明
执行员谭显望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舒美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