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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郝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曾用名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丽丽,河南物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朋军,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郝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史丽丽、被告郝某某及其代理人蒋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3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所经营的豪鑫源大酒店任大堂经理。2009年6月18日下午4时许,在该酒店喝酒的顾客故意找茬,借酒醉摔砸酒店内的物品。当时已怀孕的原告上前劝阻时被顾客殴打。事故发生后,酒店人员及时将原告送医院救治,原告住院次日流产,期间共花去4000余元,精神也受到巨大伤害。原告作为特异体征的女人,好不容易怀孕后被人为伤害流产,对此打击很大。原告在身体恢复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拖延至今。因原告伤害是在雇佣期间发生,其责任应由雇主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566.42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42元。

被告郝某某辩称,对原告陈某所述的在酒店受到伤害事实无异议。2009年6月18日打人者范xx已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逃,故应“先刑后民”。同时,本案原告还应当提起劳动仲裁,适用仲裁前置,仲裁不服后才可起诉。另陈某在酒店期间向被告郝某某分二次借款8000元,就餐后签单1388元,故反诉人提起反诉,要求归还上述借款9388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郝某某所经营的豪鑫源大酒店,任该酒店大堂经理。同年6月18日下午4时许,在该酒店就餐的范xx因酒醉闹事并摔、砸酒店内的物品,当时已怀孕的原告陈某在接电话时,被闹事人怀疑报警,而遭到殴打。事故发生后酒店人员将原告陈某送至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次日流产,共计住院6天。原告陈某的伤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法医鉴定并作出(平公湛法)活检字第X号鉴定书,结论为轻伤。原告陈某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1566.42元,交通费100元。

另查明,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现已对范xx涉嫌犯罪立案侦查,范xx现下落不明。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郝某某撤回其反诉。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病历、入院证明、出院证明、B超报告单、彩超报告单、借款借据、就餐签单单据,另有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呈请拘留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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