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某与郑州市第一○三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信心(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三中学,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河南见地(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校职工。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一○三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一○三中学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国、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原系郑州铁路分局郑州北车辆段下行站修理所职工,1960年4月17日下午,原告在修车现场工作时不慎致左眼受伤致眼球摘除。1975年原告调至郑铁四中。1989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1999年3月22日,原告在1960年4月17日因事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郑铁四中于2005年移交郑州市教育局管理,并更名为郑州市第一○三中学。2010年1月13日,原告就本案起诉事项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1月18日,该委员会做出了金劳仲不字【2010】X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且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因此决定不予受理。被告自2005年9月起开始对原告等离退休老干部按月发放护理费,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每月护理费为80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补缴工伤保险并支付护理费x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予以纠正,还可以采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发放护理费的请求,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护理费为从1999年3月认定工伤至2014年11月18日的护理费,但根据被告举证,被告从2005年9月开始至今已经向原告按月发放有护理费,原告再次主张没有依据,而原告主张的2005年9月之前的护理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尚未发生的护理费也没有法律依据,且原告护理费一直在发放中,因此对原告要求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原告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工伤致残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因工伤致残而产生的护理费,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是该单位所有离退休老干部应享有的护理费,并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因工伤致残的护理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郑州市第一○三中学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庭审中上诉人表示其主张的护理费为从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的护理费,但根据一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从2005年9月开始至今向上诉人按月发放有护理费,而上诉人主张的2005年9月之前的护理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其未提供诉讼时效有中断和中止的情形。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豫人退【2007】X号《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中明确,离休干部中因公致残人员,其离休干部护理费与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可按其中较高的标准执行。而该规定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后,根据残疾等级每月分别发给480元、380元、280元护理费,被上诉人按较高标准,也就是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给上诉人合法有据。故上诉人魏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其护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徐新通(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