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乙,女,1945年4月17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春梅、李欣,河南振山(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文利、刘某某,河南邦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春梅、李欣,被上诉人吕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文利、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袁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关巧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