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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宋某某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会同县木材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教师,住(略),系唐某之妻。

被告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会同县财政局干部,住(略)。

被告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会同县民政局干部,住(略),系林某甲之姐。

委托代理人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会同县财政局退休干部,住(略),系林某甲、林某乙之父。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原告唐某、宋某某与被告林某甲、林某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年生独任审判。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于2009年8月27日、9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唐某、宋某某,被告林某甲、林某乙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林某丙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宋某某诉称,原告夫妇于2004年6月在西区农贸市场旁边修建一栋五层楼房,用于办幼儿园,几年来房屋一直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2009年4月,被告林某甲紧邻原告房屋的墙壁修建房屋。7月份,原告房屋靠被告房屋一侧的墙体、承重梁出现裂缝,墙灰脱落。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2009年7月9日,经会同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为“B级危房”。为维护原告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对造成原告房屋损害的部分进行修复或由原告承担修复的费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林某甲、林某乙辩称,林某甲、林某乙的房屋修建在唐某、宋某某的房屋与于姓住宅之间,为了不造成相邻房屋的基础压力,林某甲、林某乙已经多花几万元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基础施工,后听原告方讲墙体现裂缝,被告方已喊建筑设计院和施工队的人去看过,至今也没有发现墙面裂缝有继续扩大的现象;经咨询有关业务部门,“B级危房”基本不影响正常使用,希望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宋某某于2004年6月在会同县西区农贸市场旁边修建一栋五层楼房,用于办幼儿园。2009年4月,被告林某甲、林某乙在唐某夫妇与于姓住宅之间修建房屋,同年7月,原告房屋相邻被告房屋一侧的墙体及承重梁与预制板之间出现裂缝(经双方观测,至今没有发现墙面裂缝有继续扩大的现象)。后因双方交涉未果,2009年7月9日,经原告委托,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房屋为B级危房”。因原告夫妇担心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甲、林某乙一次性补偿原告唐某、宋某某人民币x元,自限2009年9月8日付清;

二、原告唐某、宋某某对本案所涉房屋及其有关事项不得再对被告林某甲、林某乙提出任何主张;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年生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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