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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等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方亮、李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及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方亮、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6月份,被告人牛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很多领导,能够帮助谭XX承包的新密市小王庄煤矿西矿恢复生产取得谭XX的信任,谭XX将20万元钱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让通过被告人牛某某将钱给杜XX,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密市承誉德大酒店将20万元钱交给被告人牛某某,并在没有见到杜国富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牛某某的授意给被害人谭XX打电话,称“见到杜XX了,事情办成了”,后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赃2万元。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九张照片,以证明牛某某没有谎称自己认识很多领导;提交了设备转让合同及收到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谭XX关系很熟,牛某某不会诈骗谭XX。

经审理查明,2007年5、6月份,被告人牛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很多领导,能够帮助谭XX承包的新密市小王庄煤矿西矿恢复生产,取得谭XX的信任。谭XX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让通过被告人牛某某将钱给杜XX,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密市承誉德大酒店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牛某某,并在没有见到杜XX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牛某某的授意给被害人谭XX打电话,称“见到杜XX了,事情办成了”,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赃2万元。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XX陈述,证人胡XX、杜XX、杨XX、位XX、司XX、卢XX、陈XX、杨XX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某、杨某某相互配合,均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均系主犯,但被告人杨某某在诈骗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最终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三、责令二被告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某阳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人民陪审员李某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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