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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临颍县王某乡大范某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一审第三人漯河烟草公司临颍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临颍县X乡大范某民委员会以临颍县人民政府颁发的(95)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虚假取得为由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该证已被临国用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取代为由而认定(95)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应针对(95)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相关的征地协议、批复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冲

审判员李胜利

代理审判员邢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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