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甲,男,23岁,。
被告南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丙,男,南乐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南乐县X村派出所指导员。
第三人陈某丁,女,52岁,汉族,南乐县X村X街。
本案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不服被告南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长袁国栋
审判员高德润
审判员管永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