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双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09年4月16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双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双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肖某丙、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刘某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被告人王某乙、肖某丙、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乙以800元/月的价格租用城北CX栋王某锋家的南向第十二号门面和二楼住房开牌馆。到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乙邀请被告人贺某某、肖某丙合伙经营(2009年3月,被告人贺某某退股)。在合伙期间,由被告人王某乙负责管钱,被告人贺某某和肖某丙负责叫人到牌馆赌博,主要靠“斗牛”和“三打哈”、打字牌赌博抽水获利,其中“斗牛”抽10-30元的水钱,“三打哈”每打一个清光抽10元水钱,打字牌每一个百胡某5-20元水钱,除去开支,余款合伙人平分。2009年4月15日,永丰镇居民刘某丁(女,60岁)到牌馆吃过中饭后,因付某逼债,便于下午在牌馆内的卫生间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出资进行抢救,被告人贺某某、肖某丙则潜逃。被告人贺某某、肖某丙于2009年5月12日、5月21日分别向双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肖某丙、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记录;证人王某丁、彭某某、王某戊、李某某、张某、刘某某、付某、宋某、王某己、胡某、程某某、肖某庚、王某辛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门面、住房租凭合同;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乙、肖某丙、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贺某某、肖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贺某某、肖某丙行为均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丙、贺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肖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华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