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楚华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建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