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戴某甲、原审被告屈某某、戴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和本案侵权行为地都在衡阳市雁峰区,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上诉人(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都在衡阳市雁峰区,因此,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将本案移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