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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喻忠益,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志鹏,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云,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邵力、人民陪审员严丽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万某某欠款x元;

二、如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8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859元,财产保全费787元,共计1646元,原告万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建科

代理审判员邵力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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