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喻忠益,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志鹏,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云,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建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邵力、人民陪审员严丽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万某某欠款x元;
二、如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8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859元,财产保全费787元,共计1646元,原告万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建科
代理审判员邵力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