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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堂堂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结婚,生育小孩两个,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2007年5月26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丢妻弃子达两年之久,对妻儿不管不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小孩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抚养一个小孩,但是要求抚养儿子谢某红。

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谢某某于1994年3月在邵阳县X镇民政办办理结婚手续。于1994年9月生下一男孩谢某红,又于1997年4月生下一女孩谢某花。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5月26日,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对妻儿管不顾,未尽其责任和义务,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谢某花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教育,儿子谢某红由被告谢某某抚养教育。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谢某某各承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

协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王堂堂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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